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65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和規范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現予公布,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執行。
附件: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污防 危險廢物 指南 公告
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附件: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為指導和規范環保部門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制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關于證明材料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可參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關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所規定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應當詳實充分并合理組織,利于查閱。
三、關于審批程序及時限
(一)受理(5個工作日內)
負責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環保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后應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書面審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二)專家評審(40個工作日內)
審批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核查。
專家組應當提交關于申請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的意見;并起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草案或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文件。
(三)審批(20個工作日內)
審批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依法發布有關給予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公告。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制作頒發許可證(10個工作日內)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審批部門制作并頒發許可證;批準日期以公告日期為準。
四、關于專家評審
(一)專家人數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請單位有關經營設施所在地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專家評審應當推選1名專家任組長。組長應當具有3年以上評審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經驗。
(二)專家的構成
應包括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專家應掌握和熟悉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有危險廢物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經驗,了解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設備、分析和環境監測等相關知識。
(三)評審要求
專家應當依據《固體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各項要求,將需要評審的內容列出清單(有關危險廢物焚燒、填埋設施的評審表可參考附二),逐一評審。對列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項目,已經竣工驗收的,可適當簡化評審內容。
(四)評審方法
1.書面評審。如審查有關環境監測報告,焚燒設施試焚燒方案及報告,設備性能檢測報告,有關消防、建筑質量等的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
2.現場核查。如查看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現場運行情況,同時,應對照焚燒設施作業區集水池的設計文件進行現場核查等。
(五)評審結論
1.對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所規定許可條件,逐一說明申請單位是否符合;對不符合的,說明理由。
為盡量減少審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對監測報告、檢測報告、有關驗收文件能說明是否符合許可條件的,以驗收報告和文件為準;對其他事項,比如需要對照證明材料進行檢查的以及需要現場核查的,以現場核查結果為準。
2.明確給出是否應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意見。
結合我國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行業的現狀,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總體評價后給出是否應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意見;對建議不予頒發許可證的,說明理由。對列入《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項目,未經竣工驗收的,不予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六)安全要求
現場核查應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五、關于焚燒、填埋及利用設施的審查要點
(一)關于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對從事危險廢物焚燒的申請單位,應當通過試焚燒來核查焚燒設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和地方相關標準。
申請單位應當記錄試焚燒運行工況、污染排放等證明焚燒設施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和地方相關標準的數據,并向審批部門提交相關報告。試焚燒有關規范和指南另行規定。
(二)關于危險廢物填埋設施
對從事危險廢物填埋的申請單位,應當通過核查危險廢物填埋設施的施工記錄、監理記錄和施工質量保證書等建設過程的相關文件來判斷填埋設施是否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三)關于危險廢物利用設施
對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申請單位,應當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危險廢物貯存容器和設施是否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相關危險廢物處理設備、設施(如反應罐)是否安全,基礎是否牢固,結構是否具有足夠強度,相關連接處是否密封,防腐蝕措施是否合理,承壓設備是否安全等。廢水、廢氣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是否得到妥善處置等。
六、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內容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內容應包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文”(樣式見附三和附四)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附件”兩部分。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一份,副本可為多份。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本應當保存于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所在地,以備環保部門檢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可供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簽訂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合同,以及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等手續時使用。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文應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編號。如十位編號:**、二位數字為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縣級政府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為流水號。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填寫(可參見國家統計局網站)。
2.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機關,并加蓋公章。
3.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日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標注起止日期);初次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日期。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準的危險廢物經營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貯存、利用;收集、貯存、處置;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6.核準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危險廢物類別盡可能確定到具體的危險廢物,如:從事含汞燈管處置的,其危險廢物類別應列明為“含汞燈管(HW29含汞廢物)”,而不是籠統地寫“HW29含汞廢物”。
7.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的年經營規模。
8.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地址,并應注明其經度和緯度。可對各設施進行編號以利于規范化管理。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附件應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許可條件。將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為許可條件。
許可條件至少包括:持證單位應當遵守《固體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許可條件,利用獲得許可的設施從事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的經營活動。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分析、轉移聯單、經營情況記錄簿、意外事故應急預案、人員培訓、內部監督管理與檢查等制度。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及其煙氣、廢水和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暫無排放標準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術原則確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發生違反許可條件的情形時,應當采取合理的步驟和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排放,防止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按照環境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并定期向許可機關上報環境監測結果。定期向許可機關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所有報告應當由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等等。
2.核準經營的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及利用設施、危險廢物經營類別及規模明細表。應注明每個核準經營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及其主要參數,年經營規模,所能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并盡可能注明利用和處置設施的運行工況,如:注明焚燒設施的進料速率和進料的化學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
3.環境監測方案。即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污染物排放及環境質量自行監測的方案。環境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點位等。環境監測方案要綜合平衡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的需要、環境監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要確保取樣及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
七、監督檢查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屬地監管。審批部門應當組織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性檢查一次,監督性監測一次。
八、許可的費用
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批經費應當列入審批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附一:有關條件證明材料的說明
附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評審表
附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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